第730章 陈青峰的配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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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也就是说出於公平起见。
  在撰写法律文书或者进行案件审理的时候遇到一些常识性的问题。
  都会选择普通人认可的那种常识。
  这就好比虽然有的案件把发射了多少焦耳能量,当做一些涉枪案件的根据。
  可是,在正常的刑法通则当中,是绝对不会把能量远大於標准的弹弓当做枪枝的。
  因为普通人不会把弹弓看作是枪这就叫大家公认的標准,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共识。
  在这种情况下也是如此。
  其实陈青峰刚才就想到了一点,如果被送上法庭上来的人已经被定罪的话,那这个案子是否还有审理的必要?
  两个凶神恶煞的傢伙,手上带著好几条人命。
  现在大半夜的他们手上持著枪跑过来来自己的车上翻东西。
  【写到这里我希望读者记一下我们域名101??????.??????】
  而自己虽然没有持枪证明,但是却有必要保护自己的安危。更何况他当时没有开枪,直接射杀这两个人。
  陈青峰想明白了这些,也就明白了自己到底要如何为自己解决眼前这个麻烦。
  眼前的麻烦不在陪审团的身上,也不在律师的身上,更不在公诉人的身上。
  虽然说两起案件没有关係,但,你拿著一只枪面对一只鸡和面对一只穷凶极恶的老虎的时候。